灵康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3-10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灵康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2、经过对董事候选人资格的审查,充分了解候选人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
专业素养等情况后,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
职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独立董事不存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董事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条件要求。
3、同意提名陶灵萍女士、陶小刚先生、张辉先生、吕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何超先生、何前女士、潘自强先生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建立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
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
认可,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3、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合理、可行,不
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
方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相关事项。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超、潘自强
202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