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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马环卫: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8-12-15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理财交易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

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定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

投资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

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下,公司及

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以

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证券公司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资

金运作及管理,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

值的行为。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依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投资理财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交易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资金来源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

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
    (三)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理财额度内和投资范围内进行。

理财额度可循环使用,不限次数。在有效期限内,投资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

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四)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

进行交易。

    (五)投资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受托人及底层资产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

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

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不得是全国征信系统中的失信被执行人。

    (六)投资范围及品种为短期、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金融机构

理财产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国债

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计划及其他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

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不得投资无担保债券。不得购买以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种为

主要底层资产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或资产管理产品。不得购买任何境外机构发行的

理财产品或由境内机构销售的境外机构的理财产品。

    (七)预期收益率高于同期人民币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及公司综合融资成本。

    (八)任一投资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九)应严格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

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充分防范风险。

    (十)投资规模应与公司的闲置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划、风险承受能力相

匹配,避免投资过于集中。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流程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投资理

财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活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投资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

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七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一)年度投资理财计划及总额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理财计划及总额度内的每笔投资理财事项

按投资理财流程执行并由总经理批准;

    (三)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预计年度投资理财计划及总额度的,按以下权限

审批:

    1、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2、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且未达到 50%的,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

    3、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达到上

述标准的,适用上述审批权限的规定。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如果中国证

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资金状况和投资计划等情况,拟定未来一

定期限内的投资理财的计划、预计额度(以实际理财资金规模预测)和可承受的

风险限额等,形成年度投资理财计划,经财务部部长、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年度投资理财计划经批准后,财务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

调研,对投资理财的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

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提出投资理财方案并提供详

细的理财产品资料,经法务人员、审计部部长、财务部部长、董事会秘书和财务
负责人会签审核,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超出年度投资理财计划额度的,财务部应提交专项投资理财方案,经

法务人员、审计部部长、财务部部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

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如超过董事会审批权

限的,应由董事会审批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必要时,由证券事务部协调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出具相关核

查意见,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或子公司经

营管理层组织具体实施,包括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理财并签

署相关合同文件等。

                     第四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在具体执行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理财方案

时,应严格遵循经批准的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投资理财的主管和具体经办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投资理财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流程草案。

    (二)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权益、盈利水平、投资计划、现金流状况、资

金成本及市场利率变动等情况,充分考虑风险可控程度、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

草拟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公司的投资理财计划、预计额度。

    (三)负责投资理财的前期论证、调研,对投资理财的投资规模、预期收益

进行判断,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制定投资理财具体方案。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四)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协助公司或子公司经营管理层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投资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并定期回访;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五)负责提出投资理财申请,并办理报批手续。方案中应包括:投资目的、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或额度、投资品种、投资期限、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具

体运作投资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六)负责实施经批准的投资理财方案,依据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办理资

金支付请款手续,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后划款。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

与银行及相关机构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在购买当日向财务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的名称、投资额度、交易价格等)。

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

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七)建立台账管理,负责所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的跟踪、监控和到期资金及

收益的及时足额到账,并进行核算、账务处理及合同资料保管、存档。

    (八)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持续跟踪公司投资理财的进展情况及资金

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至少每月与受托方

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九)定期对投资理财组合的市值变化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根据市

场情况对投资的价值进行评估,出现投资减值应及时通知财务核算人员,以便其

根据会计准则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理财的协助部门,协助财务部完善本制度

及流程;协助完成投资理财的前期论证、调研;配合财务部完成每月、每季度和

每年的投资理财报告的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

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由审计部负责监督。投资理财业务的申请人/操作

人、审核人、审批人、资金管理人、财务核算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

    第十四条 涉及券商类理财产品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

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交易密码及通讯密码由证券事务部操作人员保

管,资金密码由财务部人员保管,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第十五条 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

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投资账户、

账外投资。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

并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

专用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选择具有投资理论知识和丰富投资经验的人员参与投资

理财产品具体运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理财产品按投资类别、投资金额

进行统计,对内对外及时对账,同时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

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同时抄送董事

会秘书,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必要时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理财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公司财

务部应向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报告本月投资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

财务部编制投资理财报告,向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报告。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

财务部对上年度资金理财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上年度资金理财总结报告,向总经

理办公会及董事会报告。投资理财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

投资规模、投资品种、投资金额、投资分布、投资进展情况、投资资产质量、盈

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理财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责成公司经营管理层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投资理财情

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投资理

财活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

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公司财务部或证券事务部在具体执行投资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资料报备公

司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

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具体包括:

审查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保管情况及盈亏

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

应向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

达不到既定水平,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投资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

                     第六章 投资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

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在投资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表》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示。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投资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

核程序后,按照类别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每

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每月月末及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

产生投资减值的须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经公司内部程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

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按审批权限(同投资时)经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

处置,收回投资,减少损失。
                   第七章 投资理财的信息披露与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理财的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秘书负

责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的投资理财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投资理财相关决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财务部报送的投资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及时披露委托理财

进展情况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提前终止;

    (二)理财产品协议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将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投资理财的进展与执行

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

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对理财事项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将公

司投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

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

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