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马环卫: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9-03-26
证券代码:603686 证券简称:龙马环卫 公告编号:2019-032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文《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议案,鉴于公司三位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公司 2018 年度业绩
未达到公司《激励计划》制定的公司业绩目标,公司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已获授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案》,同意对合计 210.8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上述回购股份一旦注销后,公司的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将
发生减少。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对《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
订:
一、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9,004,955 元。 296,896,955 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99,004,95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296,896,95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299,004,955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通股 296,896,955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 二 十 三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 二 十 三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股权激励;
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购其股份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份的活动。
权益所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司因本章程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第(六)项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同意。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让或者注销。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持股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其他事项。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五)股权激励计划;
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公司形式的方案;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交易等事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置;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交易等事项;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置;
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惩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
股份事项应由 2/3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对公司对外
同意通过。
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供分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配利润为正值,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供分
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
配利润为正值,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
配利润的 2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
配利润的 20%。
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
关比例计算。
二、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视频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视频会
议、电话会议或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议、电话会议或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
当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当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四)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 划;
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 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
(六)拟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六)拟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七)公司单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 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 1 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单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
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 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 1 亿元人民币
到 10%以上的(含本数); 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
(八)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利益 到 10%以上的(含本数);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
(九)《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 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公
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司股份;
(十)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 (九)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利益
易所要求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项。 (十)《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要求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对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本、或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其他事项。
而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公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司股份;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将股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 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
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秘书应当督促其出席,在公司上市后出 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
现该类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收购本公
告。 司股份事项应由 2/3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 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督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促其出席,在公司上市后出现该类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
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
有规定之外,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向董事会办公室说明原因并请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
假,或者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事会会议。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
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有规定之外,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书应当载明:
当事先向董事会办公室说明原因并请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
假,或者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证号码;
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见;
(二)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应明确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应明确写
写明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和有效期
明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和有效期限;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
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席的情况。
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
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本次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