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龙马环卫: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9-03-26  

						证券代码:603686    证券简称:龙马环卫    公告编号:2019-032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文《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议案,鉴于公司三位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公司 2018 年度业绩
未达到公司《激励计划》制定的公司业绩目标,公司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已获授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案》,同意对合计 210.8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上述回购股份一旦注销后,公司的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将
发生减少。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对《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
订:

       一、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9,004,955 元。                       296,896,955 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99,004,95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296,896,95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299,004,955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通股 296,896,955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 二 十 三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 二 十 三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股权激励;
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购其股份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份的活动。
                                      权益所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司因本章程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第(六)项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同意。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让或者注销。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持股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其他事项。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五)股权激励计划;
                                     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公司形式的方案;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交易等事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置;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交易等事项;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置;
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惩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
                                      股份事项应由 2/3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对公司对外
同意通过。
                                      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供分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配利润为正值,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供分
                                      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
配利润为正值,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
                                      配利润的 2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
配利润的 20%。
                                      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

                                      关比例计算。
                                      

     二、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视频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视频会
议、电话会议或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议、电话会议或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
当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当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四)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 划;
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 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
    (六)拟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六)拟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七)公司单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 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 1 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单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
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 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 1 亿元人民币
到 10%以上的(含本数);              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
    (八)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利益 到 10%以上的(含本数);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
    (九)《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 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公
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司股份;
(十)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        (九)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利益
易所要求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项。                                      (十)《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要求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对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本、或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其他事项。
                                     而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公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司股份;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将股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   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
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秘书应当督促其出席,在公司上市后出   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
现该类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收购本公
告。                                 司股份事项应由 2/3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 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督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促其出席,在公司上市后出现该类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
                                      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
                                      有规定之外,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向董事会办公室说明原因并请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
                                      假,或者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事会会议。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
                                      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有规定之外,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书应当载明:
当事先向董事会办公室说明原因并请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
假,或者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证号码;
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见;
   (二)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应明确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应明确写
写明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和有效期
                                      明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和有效期限;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
                                      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席的情况。
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
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本次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