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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至纯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8年10月修订)2018-10-30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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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职责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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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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