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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至纯科技: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30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直通
车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
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
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
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前
后不一致的情形,公司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公司应向投资者公
开致歉。
    公司在境内、外市场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
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


                                    1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监事无法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且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在自愿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时,应当履行内部审计程序,并向投资者做
出风险警示,说明预测所依据的假设和不确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先前
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第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2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全
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
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
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二条     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
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
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
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
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使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
体,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同

                                     3
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还可采取其他
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
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4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5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分置改革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
股及变化情况。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
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
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


                                      6
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二;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 10%;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7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或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应当及时通过公司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的;
    (三)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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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应遵照以下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
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需
在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
会秘书。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如果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
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遵照以下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

                                   9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应遵照以下流程:
    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
织披露。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
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的规定和要
求办理直通车业务。披露的信息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
理信息披露业务;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仍需上海证券交
易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并按
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
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
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五十三条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配发的数字证

                                       10
书由董事会秘书保管,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公司指定人员为办理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使用外,不得他用。
    第五十四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应遵照以下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
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
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
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
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
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董事会闭会期
间,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公告。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
监事和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
流程应按本条的规定办理。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应遵照以下流程办理:

                                  11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
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
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
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
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完成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
                                  的职责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


                                     12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
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第六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
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
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
况。
       第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13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十二条     公司、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
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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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
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
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
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
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
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
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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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达到 5%后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
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6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
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
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八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
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
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八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九十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

                                        17
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九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
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
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查看,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

                                    18
况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
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一百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9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一百〇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〇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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