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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05-05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4 日,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 年 4 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4 日,并
同意向 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4.1 万股限制性股票。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星照、曹悦、姚春德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