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关 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姚春德、曹悦、陈星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