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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宏股份:关于豁免控股股东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的公告2020-05-22  

						证券代码:603701          证券简称:德宏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035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控股股东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申请豁免的自愿锁定承诺内容为:“自本人所持德宏公司股票锁定

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转让的德宏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股票上市之日所

持有德宏公司股份总额的30%。”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上市,上述承诺将于

2021年4月12日到期。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豁免申请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
会是否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宏股
份”)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张元园发来的《关于提请豁免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相关事宜的函》。张元园提请豁免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所作出的股份自
愿锁定承诺。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的议
案》,同意豁免张元园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所作出的股份自愿锁定承
诺,公司董事张宏保、张宁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关联股东应就本议案回避表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张元园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内容及履行
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公司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张元园作出了如下股份锁定承诺:
    “自本人所持德宏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转让的德宏
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德宏公司股份总额的 30%。”


    自公司上市至今,控股股东张元园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限售承诺事项
    (一)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限售承诺内容
    张元园本次申请豁免的自愿锁定承诺内容为:“自本人所持德宏公司股票
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转让的德宏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股票上市之
日所持有德宏公司股份总额的 30%。”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上市,上述承
诺将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到期。
     张元园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锁定承诺不包括股份法定限售承诺,为其在当
时的资本市场环境下,自愿增加的股份锁定承诺。该部分自愿增加的股份锁定
承诺不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实施和完成的前提条件或必备条款。
    (二)申请股份限售承诺豁免的原因及依据
    由于实际控制人夫妇健康原因和年龄情况,结合现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之女)意向,为更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张元园拟转让 29.99%名下股权给天堂
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硅谷”)或其指定方。天堂硅谷
承诺其或其指定方本次受让的 29.99%的股份将继续履行张元园在 IPO 时所作
自愿锁定承诺直至到期。
    现张元园持股比例为 42.33%,根据上述承诺张元园所持 29.33%的上市公
司股份暂不能转让,可转让部分比例为 13%。本次交易张元园需要转让 29.99%
的股份,因此需要豁免上述自愿锁定承诺。
    张元园本次申请豁免的承诺,系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自愿作出的
承诺,并非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
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变更的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等相关规定,张元园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豁免上述未履行完毕
股份限售承诺事项。
    三、本次豁免承诺对于公司的影响
    本次豁免控股股东张元园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意在积极推进资源
配置优化,促进上市公司更好更快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本次豁免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本次申请豁免承诺为控股股东在公司
上市时自愿补充的股份锁定承诺,并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强制作出的承诺,
不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额外的负担或不利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张元园提请豁免股份限售承诺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
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股份限售承诺相关事宜,
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股份限售承诺相关事宜的审议、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六、备查文件
   1、德宏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德宏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五议决议;
   3、德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