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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宏股份: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22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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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可以通过
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
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
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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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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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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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受,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公司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
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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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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