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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家家悦: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21-04-3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家家悦(603708)

保荐代表人姓名:崔永新                        联系电话:010-66555253

保荐代表人姓名:丁雪山                        联系电话:010-6655525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系家家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
(2019年3月承接)、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兴证
券对家家悦进行持续督导,现出具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家家悦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东兴证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1                                               导制度,已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了持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已与公司签订了持续督导协议和保荐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协议,该等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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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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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持续督导期间,家家悦未发生须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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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表声明的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媒体上公告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无重
                                          1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大违法违规事项、违背承诺等事项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
     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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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规情况; 相关当事人能够切实履行其
     承诺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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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保荐机构已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控制度,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并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得到了有效执行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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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二、信息披露及审阅情况”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审阅情况”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11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审阅情况”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未发生该等情况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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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14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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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生
 15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该等情况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或专项现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16    场检查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
                                                  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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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该等情况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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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使用符合要求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东兴证券对家家悦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
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比对。东兴证券认为家
家悦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
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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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家家悦在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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