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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七一二: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4-22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津
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不得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
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组成由《公司章程》决定。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提议和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
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
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 10 日
前和提前 5 日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送达全体监
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邮寄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
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九条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改或废止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