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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密尔克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05-28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信息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密尔
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
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承担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最终责任,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
施相关工作,证券部为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及相关制度制(修)订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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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所涉及的各项未公开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或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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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八)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
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等;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要
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以及由于工作关系可以获知重大事件的工作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
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上述(一)至(六)项中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八)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接触公司内幕信息或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其报送
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含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

      (九)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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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需根据本制度规
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以及相关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
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经指定专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报证券部备案,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检查。

      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若依据法律法规要
求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须将
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由公司对口职能部门(或公司)
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该外部单位或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出具书面《内幕信息知
情人承诺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事项时,所涉主体应当及时填写、报送本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三)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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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四条 如内幕信息涉及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事项进程分阶段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公司登记备案。《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决策过程中的关键时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需经相
关人员签名确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
重大事项档案送达的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等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纸质文件
和电子文件,包括 U 盘、录音(像)带、光盘、移动硬盘、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妥善保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不
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计算机储存的有关内幕信
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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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下列期间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该重大事项依法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
降职、留用察看、辞退等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
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通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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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及时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
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
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若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
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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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所在单位/       与上市公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序号      名称/姓名      证件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部门      司的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注2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
      送备案;

             注 2: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方、交易对方等;

             注 3:知悉时间应填入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4:获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报告等;

             注 5: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注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原登记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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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                     所在单位/      与上市公司                筹划决策的    筹划决策的    筹划决策的
      序号                    参与人员                                   职位/岗位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概要                        部门           的关系                      时间          地点          方式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报,即每份登记的重大事项信息及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涉及的知情人应分别登记。

      注 2:参与人员,应包括参与该重大事项的本公司内部、外部所有人员。

      注 3:筹划决策的时间,应填写重大事项进程中的重要事件的发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等。

      注 4:筹划决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