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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克卫: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葛嘉琪律师、牛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密
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系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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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审议通过,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公告中载明
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6 名,代表股份数 101,233,3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545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7 人,代表股份数
94,763,4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6124%;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 9 人,代表股份数 6,469,881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9334%。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
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公司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
东大会已审议并表决了《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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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
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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