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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密尔克卫: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3-24  

                        证券代码:603713               证券简称:密尔克卫             公告编号:2022-034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公司”)
于 2022 年 3 月 1 日披露了《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公司因聘请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债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 相应终止,东方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
资者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各项目实施子公司、监管
银行和中金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24 号)核准,密尔克卫向 11 位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747,452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12.85 元 / 股 , 公 司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99,999,958.2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017,358.5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1,088,982,599.70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1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出具
了天职业字[2021]10522 号《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及各项目实施子公司、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行、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募集资金专户余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用途
号                                                     额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宁波慎则化工供
 1    股份有限公司金桥   98840078801300003111      83,270,506.13   应链管理有限公
            支行                                                   司项目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广西慎则物流有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                        50131000847771273        70,322,323.18   限公司仓储物流
      自贸试验区临港新
                                                                   项目
          片区支行
                                                                   密尔克卫(烟台)
                                                                   供应链管理服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现代化
 3                       310066933013002902067     44,902,347.06
      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工供应链创新与
                                                                   应用配套设施项
                                                                   目
                                                                   扩 建 20000 平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4                         121940983910902         29,202,461.36   方米丙类仓库项
      公司上海外滩支行
                                                                   目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网络布局运营能
 5                           03004486764          205,094,637.10
        公司浦东分行                                               力提升项目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网络布局运营能
 6                        FTN13859204300001                    -
        公司浦东分行                                               力提升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7                       310066933013002892103              0.38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除约定上述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且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外,其他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2
    公司及项目实施子公司合并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中金公
司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
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仁光、邢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应于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3
    7、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
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
件之日终止)。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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