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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克卫: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10-20  

                        证券代码:603713           证券简称:密尔克卫        公告编号:2022-147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
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该议案
尚需提交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号)及相关法律法
规,同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最新要求,拟对《公司
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具体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经营与发展的需求,并对经营范围的表述统一按照《经营范围
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原经营范围:
    承办海运、公路、航空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
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及咨询业务,民用航空
运输销售代理,在上海海关的关区内从事报关业务,商务咨询,销售、租赁、维
修集装箱,机电设备租赁,道路搬运装卸,企业管理;无船承运业务,从事货物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
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拟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
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报关业务;报检业务;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航空商务服务;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集装箱销售;集装箱维修;集装箱租赁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新增              新增(后续各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中的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索引序号依次调整)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1)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1)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一
             承办海运、公路、航空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     般项目: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
             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 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
             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     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报关业务;
             及咨询业务,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在上     报检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
             海海关的关区内从事报关业务,商务咨询, 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
             销售、租赁、维修集装箱,机电设备租赁, 航空商务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道路搬运装卸,企业管理;无船承运业务, 化工产品);集装箱销售;集装箱维修;集装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工原料及     箱租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
             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   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营活动)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注销。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易事项(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
           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但   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但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的包括在内);                 者出售行为的包括在内);
               (十五)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金       (十五)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金
           额在 3000 万元(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额在 3000 万元(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净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提供的担保;                                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他担保。                                    提供的担保;
                 ……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
                                                             ……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删除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〇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条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                                   赠等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本……
             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条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东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         (一)除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                               外担保事项;
                 ……                                       ……



第一百二十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单
六条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新增(后续各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中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索引序号依次调整)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九条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三条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会由 4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           监事会应当包括二名股东代表和二名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产生。
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条           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改本章程而存续。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通过。                                   过。



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一
一条         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已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备案等具体事宜。
           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及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