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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克卫: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03-22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
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
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
任职。股东大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或监事的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3%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
事人选;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监事人数,由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拟由股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选。监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
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
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和/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二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或两名以上的董
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
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
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
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
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
代为投票。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
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
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
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
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 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
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
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
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
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1、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的得票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以及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所得票数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或监事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
    3、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
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
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
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
事为止;
    4、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或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
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
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
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5、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修改本细则:
    (一)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本细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并拟订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满”、
“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