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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密尔克卫: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3-2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密尔克卫化工供
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24 号)核准,密尔
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9,747,452 股(以下简称“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密尔克卫聘
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担任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12 月 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公
开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议案。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
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
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
导工作。因此,东方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
公司承接。

    目前,密尔克卫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满,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
                                         1
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MILKYWAY CHEMICAL SUPPLY CHAIN SERVICE CO.,LTD.
股票简称                 密尔克卫
法定代表人               陈银河
成立日期                 1997 年 3 月 28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 260 号 1-4 层的部分四层 401 室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东路 2777 弄锦绣申江金桥华虹创新园 39 号楼
邮政编码                 201206
电话号码                 021-8022 8498
传真号码                 021-8022 1988-2498
互联网网址               www.mwclg.com
电子邮箱                 ir@mwclg.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3 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工作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12 月 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公
开发行可转债的工作开展需要,公司与中金公司签署了《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与上市之保荐协议》,聘请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东方证券
未完成的对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

    在中金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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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
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
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序号        事项                                       说明
                         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
       非公开发行 A 股
                         期的议案》,同意延长募投项目的建设期,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部
 1     股票部分募集资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作出的审慎决
       金投资项目延期
                         定。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上述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
                         的事项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最高不超过 70,000.00 万元(含)的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或存款类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不
                         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循环使用。
       使用非公开发行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
       A 股股票闲置募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2
       集资金进行现金    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0,000.00 万元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
       管理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期限不
                         超过 12 个月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
                         益型的理财产品、定期存单、协议存款、结构型存款及证券公司保本型
                         收益凭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不超
                         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循环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均
                         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因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需要,公司聘请中金公司担任保荐机
                         构,东方证券对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
       保荐代表人变更    承接。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金公司委派雷仁光先生、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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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理由          茜女士接替王斌先生、高魁先生继续担任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后,密尔克卫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雷仁光先生、邢茜女士。
                                            3
       持续督导期内中
       国证监会、证监
       局和交易所对保
 4     荐机构或其保荐   无
       的发行人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5     其他重大事项     无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密尔克卫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
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荐机构
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
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密尔克卫在本次持续督导
期间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
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密尔克卫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信
息披露的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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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
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出具日,密尔克卫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
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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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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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雷仁光                     邢茜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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