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6-07-30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
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
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
1、本次修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部分条
款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
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修改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5、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将《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公司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额度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情况
下、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
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增加使用 1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新增后,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上述资金额度
自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可循环使用;并授
权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授权人士具体实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芬莲: 卫秀余: 陈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