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2016-09-08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投资参股上海序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进行了审阅,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投资参股上海序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序康医疗”),
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对标的公司的投资,由领投方深圳新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分析并出具了投资分析报告,认为项目可行性较高,
根据上述报告以及增资认购协议,本次融资前,序康医疗估值为人民币7亿元,
本次融资人民币1.4亿,其中领投方新产业创投投资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投资
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关联方投资4000万元,其他投资方合计投资人民币5000
万元。公司拟以现金对标的公司增资人民币1000万元,并相应持有其1.19%的股
权。
2、公司参与该关联交易,是业务拓展、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动
保+人保”双轮驱动战略布局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有利于公司突破现有行业限制,
实现更广阔平台上的转型升级,进一步做强做大。公司与关联方及其他投资者投
资估值一致,定价客观、公允。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
事张海明先生、张悦女士、陈晓先生、陈连勇先生和朱青生先生在董事会审议该
议案时,予以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之签字页)
苏 斌: 梁芬莲: 陈 磊: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