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6-10-15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海
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
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聘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及副总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浦冬婵女士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实绩等情况,未发现其中有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浦冬婵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聘任浦冬婵女士为董事会秘书及副总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浦冬婵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副总
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芬莲: 卫秀余: 陈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