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2-15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
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刘汉平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
背景、工作实绩等情况,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
象。
公司董事会聘任刘汉平先生为副总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刘汉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
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芬莲: 卫秀余: 陈磊:
2017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