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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利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6-16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
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刘巨宏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
背景、工作实绩等情况,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
象。
    公司董事会聘任刘巨宏先生为公司总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刘巨宏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二、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短期投资的议案》,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
必要的审核,发表了如下意见:
    1)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完善,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
保障。
    2)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
全的基础上,运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3)我们同意公司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芬莲:               卫秀余:                陈磊:




                                                        2017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