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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利生物: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19  

						       证券代码:603718        证券简称:海利生物    公告编号:2017-064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7 月 1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 6720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78,735,93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8.809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海明先生主持,采取现场加
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7 人,董事张悦女士、董事卫秀余先生因
工作安排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赵有淑女士因工作安排冲突未
能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3、      公司总裁刘巨宏先生、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高建先生、副总裁兼董
事会秘书浦冬婵女士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378,673,706 99.9835             62,000     0.0163         230     0.0002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    数
1       关于修订公 25,744,591             99.7588     62,000       0.2402   230   0.0010
        司章程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已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报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披露;
2、 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恒顺律师、王安荣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