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12-15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
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刘巨宏先生、陈晓先生、
刘汉平先生、王利枫先生、浦冬婵女士、高建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
实绩等情况,认为其具备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资格,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公司董事会聘任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的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刘巨宏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
陈晓先生、刘汉平先生、王利枫先生、浦冬婵女士、高建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其
中浦冬婵女士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高建先生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
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芬莲: 卫秀余: 陈磊:
2017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