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10-30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1、对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18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2)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
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3)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性,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对公司董事会提名张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经审阅张鲁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实绩等情况,
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
处罚和惩戒。(2)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张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补选张鲁先
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候选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芬莲: 卫秀余: 陈磊: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