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1-31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
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 4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
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较低的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
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制定了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明确了责任部门,以保证上述资金使用的
安全,使得投资理财活动能够得到监督和保障。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一年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
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二、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且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一年
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芬莲: 卫秀余: 陈 磊:
201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