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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利生物: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12-29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
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 45,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
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较低的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
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制定了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明确了责任部门,以保证上述资金使用的
安全,使得投资理财活动能够得到监督和保障。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一年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5,000 万元
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二、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未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的收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一年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我们认为:1、经审阅林群女士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实绩等情况,
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
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2、公司董事会聘任
林群女士为财务负责人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
意聘任林群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
决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芬莲:             卫秀余:                陈   磊:




                                                     202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