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生物:海利生物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二十五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4-24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
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
司 2020 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提出本意见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现参与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2020 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法人治理、运营管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
制度的规定进行,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状
况、日常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未
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修订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
情况,不会对公司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变更。
六、关于制定公司《2021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21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根据
公司所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可以有效地激励
经营层提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实现公司经营业绩的不断提升,制定、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制定的《2021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
案》。
七、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我们就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在董事会审议时发
表了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
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
计工作,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
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规定和公
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均已实施完毕,本次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是着眼于公司整体发
展布局而做出的谨慎决定,其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九、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董事会提名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董事
会提名张悦女士、陈晓先生、林群女士、方章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提名刘天民先生、程安林先生、陈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1、公司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的程序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述候选人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董事会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芬莲: 卫秀余: 陈磊:
202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