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新材: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2019-04-24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
为完善和健全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
的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以及《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广东天安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
第一条 制定原则
1.1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
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2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未来三年(2019-2021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2.1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
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2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3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最近三年内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内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2.4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要求后,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利。
第三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
3.1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
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拟
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2 公司应当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3.3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是否适当、稳健,是否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表
独立意见。
3.4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3.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6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4.1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
公司即时生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对回报规划做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股东
回报规划。
4.2 公司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
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附则
5.1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5.2 本规划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5.3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4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