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新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9-04-2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新材”或“公司”)已于2017年8
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89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3,668万股新股。公司股票已于2017 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
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天安新材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
为 2017年9月6日至 2019 年12 月31 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从信息披露、募集资
金使用、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设、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方面对天安新材进行了
持续督导。
2018年度,光大证券对天安新材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光大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光大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行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定了有针对性的持续督导工作
作计划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光大证券已与天安新材签订保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荐协议,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
2 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
各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
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3 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场检查等方式,对天安新材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2018年度,未发生须按有关规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 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违规情况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2018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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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持续督导期间,光大证券通过
培训、口头交流等形式督导天
安新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承诺。2018年,天安新材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
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出
现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已督促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7 公司治理制度,且能够得到有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效执行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已督促公司不断建立健全相关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内部控制制度,且能够得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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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效执行,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制度执行存在失效的情况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已督促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按制度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规定严格执行,经核查,2018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年度天安新材向上海证券交易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2018年度,光大证券对天安新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材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10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公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审阅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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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关文件的审阅
序号 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2018年度,中国证监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公司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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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行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出
取措施予以纠正 具监管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及控股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3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经核查,2018年度未发生该等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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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该等情况
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对上市公司的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质量 工作质量,并已按规定对天安
新材进行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未发生
17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该等情况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序号 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18年度,保荐机构通过每月
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
单、对公司募集使用进行现场
检查等方式,持续关注公司募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18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的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出具了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天安新材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
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天安新材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
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经核查,天安新材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署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