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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安新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20-04-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作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安新材”、“公司”、“上市公司”
或“发行人”)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
至2019年12月31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光大证券作为天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天安新材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光大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
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
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3、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4、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晏学飞、申晓毅
    6、联系电话:021-2216939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03725
   3、注册资本:205,352,000元
   4、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新源一路30号
   5、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新源一路30号
   6、法定代表人:吴启超
   7、实际控制人:吴启超
   8、董事会秘书:徐芳
   9、联系电话:0757-82560399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7 年 8 月25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7 年 9 月6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0 年4 月16 日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天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光大证券作为保荐机构,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天安新材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工作;组织
编制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
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
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
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2、持续督导阶段
   在天安新材上市后,光大证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由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工
作人员组成了持续督导工作小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专题事项讨论等方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关注:相关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上
市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执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有关制度及
信息披露义务、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
情况以及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天
安新材的规范运作、募集资金运用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对天安新材年度
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督促天安新材整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变更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代表人卫成业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担
任天安新材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时委派申晓毅担任公司的保荐代
表人,继续履行天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职责。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2、募集资金置换
    天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359.52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 2,626.0642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733.4558 万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
字[2017]第 ZC10663 号《验资报告》。天安新材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
理。
    经天安新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天安新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4,057,916.30元。
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C10681 号《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对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3、持续督导期内,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工
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每年对天安新材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和专
项现场检查。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
并与保荐机构沟通,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
事宜。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持续督导
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
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
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天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
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
检查。
   天安新材在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
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天安新材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具体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署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晏学飞                        申晓毅




法定代表人签名:




                    刘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