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新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1-06-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
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
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
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广东天安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支付现金购买广东鹰
牌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河源市东源鹰牌陶瓷有限公司 66%股权、佛山石湾鹰牌
陶瓷有限公司 66%股权、佛山鹰牌科技有限公司 66%股权、佛山鹰牌陶瓷贸易有限
公司 6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与本
次重组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因此在计算本次重组是否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申晓毅 谷志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