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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安新材: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1-07-10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新材”或“上市公司”或“公
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佛山鹰牌陶瓷贸易有限公司 66%股权、佛山鹰牌
科技有限公司 66%股权、河源市东源鹰牌陶瓷有限公司 66%股权、佛山石湾鹰
牌陶瓷有限公司 6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
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规定,
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自公司首次披露本次
交易(2021 年 2 月 2 日)前 6 个月至《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0 年 8 月 2 日至 2021 年 6 月 25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天安新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2、交易对方广东鹰牌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标的公司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河源市东源鹰牌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鹰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鹰牌陶瓷贸易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
司;前述中介机构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1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及核查范
围内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
内的相关各方存在以下买卖天安新材股票的情形:
   姓名            关系          交易日期     买入数量(股)   卖出数量(股)
            天安新材董事、副总
   白秀芬                        2020.11.17                -          115,800
              经理、财务总监
                                 2020.08.18            1,000                -
                                 2020.08.19            1,900                -
                                 2020.09.18                -            9,100
                                 2020.09.21            5,000                -
            天安新材中层管理人   2020.11.04                -            2,000
   刘巧云
                    员           2020.11.05                -            1,000
                                 2020.11.09                -            2,080
                                 2020.12.21            1,000                -
                                 2020.12.22            1,000                -
                                 2021.01.05                -            2,000
            天安新材前独立董事
   丁德英                        2020.09.28                -            7,600
                蔡莉之母亲
            天安新材独立董事安   2021.03.04            2,000                -
   钟桂云
                林之配偶         2021.03.05                -            2,000
                                 2021.05.19            1,000                -
                                 2021.05.20            2,000                -
            天安新材董事、副总
    黎艳                         2021.05.24            1,000                -
              经理宋岱瀛之配偶
                                 2021.06.23            2,000                -
                                 2021.06.24            2,000                -

    1、钟桂云买卖天安新材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经自查获知,公司独立董事安林之配偶钟桂云于 2021 年 3 月 4 日买入
公司股票 2,000 股,成交金额为 19,480.00 元;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卖出公司股票
2,000 股,成交金额为 18,660.00 元。钟桂云此次买卖公司股票合计亏损 820.00

元。
    公司在获知上述交易行为后,及时调查核实了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司认定安林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其配偶钟桂
云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由于钟桂云此次短线交易行为亏损
820.00 元,故不涉及将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天安新材的情况。
                                     2
   针对上述事项,相关各方已出具如下承诺或声明:
   (1)钟桂云出具的相关承诺
   针对前述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安林之配偶钟桂云已出具如下

承诺函:
   ①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天安新材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未公开的内幕信
息,亦未有任何人向本人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天安新
材股票,本人的交易行为系基于天安新材公告等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的自行判
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的情形。
   ②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天安新材股票的行为因交易金额小,且本人对证券交
易法律法规知识欠缺,未认识到前述股票买卖行为的违规性,因而未及时告知本
人配偶安林。
   ③本人承诺后续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规范交

易行为。
   ④本人确认上述承诺真实、准确,并将承担因陈述不实而给天安新材及其股
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公司独立董事安林出具的相关承诺
   公司独立董事安林针对其配偶钟桂云前述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已出具如下

承诺函:
   ①本人在核查期间未泄露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给钟桂云或者建议钟桂云
买卖天安新材股票,钟桂云在核查期间买卖天安新材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未
公开的内幕信息;钟桂云在核查期间买卖天安新材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天安新材公
告等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

关内幕信息或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②本人在核查期间未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给第三方或者
建议第三方买卖天安新材股票,本人及直系亲属后续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规范交易行为。




                                  3
    ③本人配偶钟桂云在核查期间买卖天安新材股票的行为因交易金额小,且其
对证券交易法律法规知识欠缺,未认识到前述股票买卖行为的违规性,因而未及
时告知本人。

    ④针对本人配偶钟桂云在核查期间买卖天安新材股票的行为,本人向广大投
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此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履行作为公司董事的义务。
    ⑤本人确认上述承诺真实、准确,并将承担因陈述不实而给天安新材及其股
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公司出具的相关声明
    本公司针对独立董事安林之配偶钟桂云前述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已出具如
下声明:
    ①本公司与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期间,采取了
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工作。本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本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
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②就本公司独立董事安林之配偶钟桂云的股票买卖行为,经本公司核查,其
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
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③钟桂云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安林之配偶,其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已构成短线
交易。本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已经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钟桂云短线交易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本公司已要求持股 5%以上
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严
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其他相关人员买卖天安新材股票的情况说明
    白秀芬、刘巧云、丁德英、黎艳针对前述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已出具如下
承诺函:



                                    4
   (1)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天安新材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未公开的内幕
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向本人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天安
新材股票,本人的交易行为系基于天安新材公告等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的自行

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人确认上述承诺真实、准确,并将承担因陈述不实而给天安新材及
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

结果及核查范围内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天安新材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及核查范
围内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上述相关主体书面说明属实的情
况下,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安新材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
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盖章页)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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