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新材: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17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作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
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所规定的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
罚和惩戒。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吴启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徐芳女士为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聘任刘巧云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聘任曾艳华女士为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
事会届满为止。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坚、安林、李云超
202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