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 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本所经办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 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不少于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月 16 日 14 点 00 分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梧村工业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如上文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5,733,01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40.934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 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少数股东 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总额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权 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311,38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非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启超、洪晓明 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表决结果:通过。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 16,311,38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启超、洪晓明 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0.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 16,311,38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启超、洪晓明 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0.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16,311,38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启超、洪晓明 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0.04 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 16,311,38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启超、洪晓明 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0.05 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 16,311,38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启超、洪晓明 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0.06 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 16,311,38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启超、洪晓明 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0.07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 16,311,38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启超、洪晓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0.08 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 16,311,38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启超、洪晓明 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0.09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 16,311,38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启超、洪晓明 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0.10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 16,311,38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启超、洪晓明 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311,38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启超、洪晓明 已回避表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311,38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启超、洪晓明 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吴启超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311,38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启超、洪晓明 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二十四)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311,38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启超、洪晓明 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二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 增持股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311,38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启超、洪晓明 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二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表决结果:通过。 (二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 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表决结果:通过。 (二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十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表决结果: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十)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01 选举吴启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0.02 选举沈耀亮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0.03 选举陈贤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0.04 选举宋岱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0.05 选举白秀芬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0.06 选举洪晓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三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1.01 选举徐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1.02 选举安林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1.03 选举李云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十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32.01 选举黎华强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2.02 选举王东勇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85,733,0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