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新材: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9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作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
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
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且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该项业务能有效规避
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控制经营
风险,降低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
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坚、安林、李云超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