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新材: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0-29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
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天安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关于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
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修改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原因是认购对象吴启超先生拟变更认
购资金来源,相关变更事项未违反法律、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修改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的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上述议
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吴启超、洪晓明
应依法回避表决。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坚、安林、李云超
202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