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新材: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5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作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
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公司与广东鹰牌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就公司收购鹰牌陶
瓷做出的税收承诺事项变更达成的约定。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及税收承诺事项变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生
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补充协议签订事项,同意将本次补充协议签订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坚、安林、李云超
202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