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新材: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26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天安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报告,并对会
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就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
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我们同意继
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并同意公司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一)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
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事
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
理、论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为吴启超,吴启超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
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
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表示认可,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会议在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吴启超、洪晓明应依法回避表决。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坚、安林、李云超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