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志电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2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国投大厦 4 楼
保荐代表人:王国文、黄坚
联系方式:021-35082887
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志电器”、“公司”)
证券代码:603728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闵北工业区鸣嘉路 168 号
联系人:温治中
联系电话:021-52634688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471 号《关于核准上海鸣志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鸣志电器于 2017 年 4 月首次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11.2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98,400,000 元,扣除发行费
用人民币 105,610,000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2,790,000 元。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作为鸣志电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
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任鸣志电
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鸣志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2018 年度,安信证券对鸣志电器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1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建立了健全并有效执行的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与公司已签署保荐协议,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利义务
上交所备案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现场检 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
现场检查及查看文件资料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
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
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违法违规事项
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承诺等情况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
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承诺等情况
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况,公司管理层的履职情况以及控股股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东的持股变动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
范等
求,并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
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审阅信息披露文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 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并根据保荐
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 机构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地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 调整。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向
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遗漏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经核查,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应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
易所报告 事项发生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的情况。经核查后发现上市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密
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切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经核
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查,公司披露的信息与事实相符,上市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14、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5、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经核查,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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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
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6、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经核查,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
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督促公司完善并执行防止控股股
17、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公司资源的内控制度
督促公司完善并执行防止其董事、
18、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关联交易制
19、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
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关注公司关联
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
20、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 督导公司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度,对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他文件 易所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审阅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
21、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存放与使用,未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存在违规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
公司 2018 年度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
公告、各期财务报告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
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
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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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鸣志电器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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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国文 黄 坚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