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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鸣志电器: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4-30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0-025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
   期列报的总资产、净资产及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变更情况概述
    2019 年 4 月 30 日和 2019 年 9 月 19 日,财政部分别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和《关于修订印
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对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2019 年 5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规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相
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相关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修订后的准则
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
    2019 年 5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规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相关准则
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相关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
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
施行。

(二)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
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和《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的相关规则
执行以上会计政策。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政策
执行。

(四) 变更的日期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
修改后的会计准则。

(五) 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
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时间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和 2019 年 9 月 19 日修订并发布的《关于
     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
     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
     16 号)的主要变更内容为: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
     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
     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增加“专
     项储备”项目,增加应收款项“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合并利润表在原“投
     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的
     列报行次进行调整。

(2)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2019 修订)的主要变更内容为:修订后的准则细化了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对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时点
     进行了明确;修订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
     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时的计量原则;要求对非货币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
     质及其原因进行披露。

(3)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
     组》(2019 修订)的主要变更内容为:“债务重组”定义进行了修订,不
     再要求就债务人是否发生财务困难以及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进行判断,因
     此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重组债权和债务与其他金融工具不再区分,重组
     债权和债务与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一致。

(二)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    《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
     6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
     16 号),规定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公司执行上述规定的主
     要影响如下: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分拆为 “应收票据”和“应收
     账款”,应收票据 2019 年年末余额 123,774,977.25 元,2018 年年末余额
     110,363,115.39 元;应收账款 2019 年年末余额 439,411,578.16 元,2018 年
     年末余额 427,651,684.60 元。“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分拆为 “应付票据”
     和“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2019 年年末余额 0.00 元,2018 年年末余额
     100,000.00 元,应付账款 2019 年年末余额 259,689,064.39 元,2018 年年末
     余额 286,543,646.57 元。

     母公司报表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分拆为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2019 年年末余额 18,267,987.29 元,2018 年年末余额 15,354,738.29
     元;应收账款 2019 年年末余额 196,251,487.36 元,2018 年年末余额
     194,181,487.18 元。“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分拆为 “应付票据”和“应
     付账款”,应付票据 2019 年年末余额 0.00 元,2018 年年末余额 0.00 元,
     应付账款本期余额 121,910,813.32 元,2018 年年末余额 119,754,696.07 元。

     公司执行上述规定不会对公司的 2018 年和 2019 年的总资产,总负债和所
     有者权益,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影响。

(2)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修订)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规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相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
     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相关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
     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执行上述准则不会
     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修订)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规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相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
     重组,应根据相关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
     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执行上述准则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一)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相应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
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 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
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会计信息,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第十一次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