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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鸣志电器: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5-21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0-0033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71 号)核准,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2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98,4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05,610,000.00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2,790,000.00 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7 年 5 月 4 日出具众会字(2017)第 4670 号《验
资报告》。

 2. 募集资金使用结余情况
    截至 2020 年 04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总额 35,118.94 万元,其中
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34,968.45 万元,本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50.49
万元,理财产品及利息收益 4,651.11 万元,扣除银行手续费等 3.05 万元,扣除汇
兑损益-23.73 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 48,831.85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 历次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
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市闵行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一”)。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规划,募集资金项目“LED 控制与
驱动产品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鸣志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因此公司决定以项目募集资金对上海鸣志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专
项用于实施“LED 控制与驱动产品扩产项目”。2017 年 7 月 31 日,公司与全资子
公司上海鸣志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花旗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监管协议二”)。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规划,募集资金项目“美国 0.9°混
合式步进电机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Lin Engineering Inc.,为推进
“美国 0.9°混合式步进电机扩产项目”的实施,公司决定使用该项目对应的募集资
金向 Lin Engineering Inc.,增资,专项用于实施“美国 0.9°混合式步进电机扩产项
目”。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与 Lin Engineering Inc.,、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三”)。

 2. 本次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
并延期及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调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LED 控制与驱动产品扩产项目”的投资金额 5,581 万元,调减后“LED 控制与驱
动产品扩产项目”的投资总金额为 6,245 万元;同意追加公司全资子公司鸣志电器
(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志太仓”)为“LED 控制与驱动产品扩产项目”
的实施主体,并相应增加位于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鸣志(太仓)智能制造产业
基地及鸣志太仓在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租用厂区为实施地点,同时适当延长
“LED 控制与驱动产品扩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同意公司将原 LED
募投项目变更调减的 5,581 万元募集资金及该项目募集资金的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
(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用于“无刷电机新增产能项目”,
无刷电机新增产能项目总投资约为 6,156 万元,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补足。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鸣志电器(太仓)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专项用于相应募
投项目的建设。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有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等相关事宜。2020 年 4 月 24 日,相关议案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与全资子
公司鸣志电器(太仓)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四”)。
      前述监管协议一、监管协议二、监管协议三和监管协议四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3.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募集资金专户
 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当前存储金额
 号
                                                           (人民币 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105017845   无刷电机新增
 1                                                              500.00
       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      0000000931     产能项目


三、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鸣志电器(太仓)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中的鸣志电器(太仓)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 31050178450000000931,截至 2020 年 5 月 12 日,专户余额
为 5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无刷电机新增产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
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国文、黄坚可以随时单独或共同到专户存储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即:折合人民币 15,855.80 万元)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和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11) 本协议一式 8 份,甲、乙、丙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