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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鸣志电器: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7-13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1-050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71 号)核准,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2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98,4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05,610,000.00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2,790,000.00 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7 年 5 月 4 日出具众会字(2017)第 4670 号《验
资报告》。

 2. 募集资金使用结余情况
    截至 2021 年 0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总额 48,749.75 万元,其中
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47,591.02 万元,本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158.73
万元;扣除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7,373 万元后,公司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23,156.25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 历次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
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市闵行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一”)。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规划,募集资金项目“LED 控制与
驱动产品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鸣志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因此公司决定以项目募集资金对上海鸣志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专
项用于实施“LED 控制与驱动产品扩产项目”。2017 年 7 月 31 日,公司与全资子
公司上海鸣志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花旗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监管协议二”)。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规划,募集资金项目“美国 0.9°混
合式步进电机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Lin Engineering Inc.,为推进
“美国 0.9°混合式步进电机扩产项目”的实施,公司决定使用该项目对应的募集资
金向 Lin Engineering Inc.,增资,专项用于实施“美国 0.9°混合式步进电机扩产项
目”。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与 Lin Engineering Inc.,、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三”)。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LED 控制与驱动产品扩产
项目”变更调减的 5,581 万元募集资金及该项目募集资金的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具
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用于“无刷电机新增产能项目”。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无刷电机新增产能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鸣志电
器(太仓)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专项用于相应募投项目的建设。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与鸣志电器(太仓)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监管协议四”)。

 2. 本次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越南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美国 Lin Engineering
Inc.,(以下简称“美国 LIN”)共同出资 2,200 万美元,在越南海防市设立子公司鸣
志工业(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志越南”)。鸣志越南将主要从事控制电机及
其他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出口(具体名称和经营范围以最终注册审批核准
内容为准)。同日,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美国 LIN 签订了《共同出资协议书》。
根据协议约定,鸣志越南将作为“越南年产 400 万台混合式步进电机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的投资运营和管理主体。2021 年 3 月 26 日,鸣志越南完成了相应的注册登记审
批手续,鸣志越南注册完成。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与全资子
公司 MOONS’ INDUSTRIES (VIETNAM) CO., LTD.、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及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HO CHI MINH CITY
BRANCH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五”)。
      前述监管协议一、监管协议二、监管协议三、监管协议四和监管协议五的内容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3.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募集资金专户
 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当前存储金额
 号
                                                                 (万美元)
        CHINA CONSTRUCTION                      越南年产 400
        BANK CORPORATION                        万台混合式步
  1                              601000004965                       660.00
        HO CHI MINH CITY                        进电机生产基
        BRANCH                                    地建设项目


三、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 MOONS’ INDUSTRIES (VIETNAM) CO., LTD.
(甲方)与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HO CHI MINH CITY
BRANCH(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甲方 2,MOONS’ INDUSTRIES (VIETNAM) CO., LTD.,已在乙方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01000004965,截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660 万美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越南年产 400 万台混合式步进电
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越南社会主义共和
国《反洗钱法》、越南国家银行颁布的有关结算账户开立与使用的规定等越南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
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乙方
可依据丙方通过其已在乙方登记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提出的查询要求提供募
集资金专户的相关信息。
(四)   甲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国文、黄坚,或者本协议
第七条规定的其他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收到丙方的
书面要求后,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但越南
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丙方的书面要求中须明确:提供信息的理由、需要提供的信息
(指明具体信息和客户名称)、信息使用目的。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依据本协议第七条指定的其他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   乙方按月(次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以邮件方式抄送丙方指定的代表人王国文和黄坚。
(六)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美元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 5000 万
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即:净额的 20%折合人民
币 15,855.80 万元,累计从专户支取的美元金额按支取当日乙方当日的美元兑人民
币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计算)的,乙方应当在 24 小时内以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和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本协议第六条约定
的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规定配合丙方提供专户信息情形的,甲方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十)   甲方承诺: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要求并依据越南的法律规定向丙方提供有关甲
方在乙方开立的专户使用情况。因此,乙方可完全免除有关丙方使用乙方根据本协议
的规定提供给丙方的信息的相关责任。甲方承诺对任何情况下因信息的提供和已提
供信息的使用而引起的或相关的一切争议承担全部的责任。
(十一) 本协议一式 8 份,甲、乙、丙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各
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或者丙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0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