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志电器: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2022-04-22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2-025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的《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条款 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条款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
明。述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年度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参加公司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况、履职过程中的配合情况、自身知情权是否 述职报告并披露,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得到保障、到公司实地考察情况、履职过程中 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遇到的困难等。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
工作。
第七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第七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 5 家境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在足够的 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在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
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
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的独立性;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
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
培训。
第十二条 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考察应充分 第十二条 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考察应充分
依据法律、法规。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 依据法律、法规。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
任: 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主要社会关系(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主要社会关系(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拟任职前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情形的人员; 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六)《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情形适用于独立董事。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
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
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
业。
前款规定的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第十六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 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
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
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公司法》及本制度规定的不得担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
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就独立董事的免职作出说
明,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
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
应当赋于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还应当赋于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重大关联交易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重大关联交易
(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在 30 万 (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为其判断的依据; 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所;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权;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或咨询。
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前条职权应当取得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
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
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
形。
新增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
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
新增 第二十四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
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
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
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新增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
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五章所
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立意见: 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一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款; 回收欠款;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差错更正;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
及其衍生品种投资 等重大事项; 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事项;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
响;
(十一)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
现金分红方案;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条所述事项发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
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 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
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
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
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
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
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
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
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 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料等。 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
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的调
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
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日全文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说明。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0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