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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鸣志电器: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公告2022-04-22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2-027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的《对外担保制度》
       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对外担保制度》条款                     修订后《对外担保制度》条款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上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上
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
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       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
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范性文件及《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订本制度。
新增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
                                             司资金。公司不得以以下六种方式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
                                             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解公司的资金(含委
                                             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
                                             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
                                           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
                                           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偿还债务;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工作时,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
                                           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万元;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通过。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
做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 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
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若发生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等不当行为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
                                          规情形加剧,并按照公司内部制度对相关责任
                                          人员予以问责,同时视情况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视情节
                                          轻重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对外担保制度》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的调整等,
      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

          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对外担保制度》同日全文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说明。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0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