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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鸣志电器: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603728               股票简称:鸣志电器          编号:2023-019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同
时,解释 15 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
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相关要求,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
见。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
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
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
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
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
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
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
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
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
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
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
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
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
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
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
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
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
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
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
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 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根据准则解释 15 号的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
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
断”内容,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准则解释 16 号的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
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而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
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 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而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
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
和所有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第十一次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0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