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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仙鹤股份: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10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鹤股份”或“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或“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姓名:   陈睿

保荐代表人姓名:   王斌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联系方式:         021-23153888




    仙鹤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仙鹤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20号)核准,由主承销商东方花旗采用网
下询价配售与网上发行相结合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6,2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为13.59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258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等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8,070.5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
2018年4月1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8]1686号)。公司股票于2018
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东方花旗作为仙鹤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东方花旗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
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即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东方
花旗在持续督导期间内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仙鹤股份进
行持续督导,具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2018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仙鹤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
 1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   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
 2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
                                                                常沟通和定期回访,并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
 3                                                              于2018年11月21日-23
         持续督导工作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
                                                                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
 4       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
                                                                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
 5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
         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范运作规则及相关承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
 7       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了相关制度,保证相关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制度的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
         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了内控制度,并保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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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关制度有效执行,从而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
 9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相关制度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10                                                          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易所报告的事项。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
11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易所报告的事项。
     交易所报告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12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该等情况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13   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行承诺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
     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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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露或予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
     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
15   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不当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
16                                                          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
     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
17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
        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
 18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用,存放和使用符合相
                                                             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东方花旗对仙鹤股份于2018年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东方花旗认为仙鹤股份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仙鹤股份在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
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陈 睿               王 斌




                                 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