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鹤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2-28
证券代码:603733 证券简称:仙鹤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6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4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125,000.00万元,每张面值100.00元,共计1,250万张,发行价
格 为 100 元 / 张 , 期 限 6 年 。 本 次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25,00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417.00万元(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123,583.00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2月20日对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仙鹤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19]5170
号),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2月20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仙鹤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19年12月20日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下称“乙方”)和保荐机
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下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全
资子公司浙江哲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合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衢州衢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乙方)和保荐机构东方花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
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放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金额(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1209260629200096113 123,781.00
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
浙江哲丰新材料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209260629200096361 -
限公司 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
浙江哲丰新材料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70900193810107 -
限公司 司衢州分行
合计 123,781.00
注:上述账户金额为截至2019年12月20日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余额。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926062920009611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
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甲方已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926062920009636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22万吨高档纸基新材料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090019381010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2万吨高档纸
基新材料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
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睿、王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