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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仙鹤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0-12-15  

                        证券代码:603733           证券简称:仙鹤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9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原因及具体条
 款如下:


     一、变更的原因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4号)核准,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发行了1,2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
 发行总额人民币125,000万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125,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月1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
 “仙鹤转债”,债券代码“113554”。2020年6月22日,“仙鹤转债”开始转股。
     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 “仙鹤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有
 关规定和《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
 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仙鹤转债”的议
案》,同意公司行使“仙鹤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仙鹤
转债”全部赎回。
      截至“仙鹤转债”赎回登记日(2020年9月10日),“仙鹤转债”余额为人民
币2,939,000元,累计1,247,061,000元“仙鹤转债”已转换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
量为93,972,266股,公司总股本增至705,972,266股。
      (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治理、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内容,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订具体条款
      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司注册资本从陆亿壹仟贰佰万元整
(612,000,000元)增至柒亿零伍佰玖拾柒万贰仟贰佰陆拾陆元整(705,972,266
元),公司拟对《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61,200 万元。                    705,972,266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名称)浙江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名称)浙江仙
  2
         仙鹤控股有限公司                 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1,2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
         万股,均为普通股。               705,972,266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
                                          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5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
                                     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
                                     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6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的证券。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担连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报告和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
       核意见;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二)检查公司财务;
                                         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检查公司财务;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建议;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7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
       讼;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承担。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
8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登记。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记。
       登记。                                 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公告。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将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等事宜。


   特此公告。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