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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仙鹤股份:仙鹤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1-25  

                        证券代码:603733             证券简称:仙鹤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2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00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仙鹤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205,000.00万元,每张面
值100.00元,共计2,050万张,发行价格为100元/张,期限6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5,00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184.58万元
(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3,815.42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24日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1]773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
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合称“甲方”)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下称“乙方”)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公司(下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浙江鹤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合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乙方)和保荐机构东方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浙江柯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合
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浙江哲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合
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放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金额(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仙鹤股份有限                        120926062920016
                  份有限公司衢州                                203,913.50
     公司                                 3849
                      衢江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
 浙江鹤丰新材                        120924002920211
                  份有限公司常山                                         0
 料有限公司                               1135
                      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
 浙江鹤丰新材                        120926062920016
                  份有限公司衢州                                         0
 料有限公司                               3450
                      衢江支行
 浙江鹤丰新材     招商银行股份有
                                     570900626710808                     0
 料有限公司       限公司衢州分行
 浙江柯瑞新材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080101330230
                                                                         0
   料有限公司     限公司衢州分行          4697

                  中国工商银行股
 浙江哲丰新材                        120926062920016
                  份有限公司衢州                                         0
 料有限公司                               3574
                      衢江支行
                        合计                                    203,913.50

注:上述账户金额为截至2021年11月23日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余额。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926062920016384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年产30万吨高档纸基材料项目”、“年产3万吨热升华转印原纸、食品包装纸项
目”、“年产100亿根纸吸管项目” 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924002920211113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
万吨高档纸基材料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926062920016345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
产30万吨高档纸基材料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090062671080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万吨高档
纸基材料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80101330230469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00亿
根纸吸管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926062920016357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
产3万吨热升华转印原纸、食品包装纸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
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睿、赵冠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
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任
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
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甲方、乙方已知丙方正在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
券”)申请合并;甲方、乙方确认并同意合并被批准后,丙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义
务将转移给东方证券。
   11、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5 日